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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08:09:41  |  新闻来源:  |  浏览次数:

浙财科教〔2022〕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社科联(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期限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社科联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立项项目、资金分配等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社科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成果运用。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专项资金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级社科类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必要时,省社科联商省财政厅,可面向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招标或委托。

(二)支持范围。结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

1.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支持开展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大力传播党的创新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哲学社会科学素养;扶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成长。

2.社科平台建设。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支持省新型智库建设;以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前沿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特色型的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采用实验研究方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探索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

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设。支持围绕“今、古、人、文”开展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扩大浙学影响力,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等研究,打造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支持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和宣传,支持浙江文化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三)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为辅。

三、专项资金分配、资助标准及下达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详见附件,后续动态调整由省社科联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社科联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责任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社科联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社科联,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   

四、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省社科联各类课题资金使用。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过50%;

(3)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规模较小、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财政补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除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以外,推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申报时不编制资金预算,项目资金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具体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具体规定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科研平台资金使用。

1.省新型智库。

主要用于补助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以及相关人员聘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激励等发生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项目研究经费:指开展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可参照直接费用,但不得开支间接费用。

(2)人员聘用经费:指支付给智库聘用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智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合理确定所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

从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开支人员聘用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等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

(3)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在国内外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参与相关访问交流活动、境外(含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涉外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4)激励经费:是指智库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性费用,开支激励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研究成果被中央决策采用;

②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批示;

③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用;

④研究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

⑤在国际主流媒体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产生良好国际影响的;在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⑥智库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或经“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激励费用不得超过各智库年度资助总额的40%。安排激励费用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符合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制度要求,不得在激励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其他科研平台。

经费使用参照省新型智库平台方式,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其中,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四)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资金使用。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资金使用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其中:系列项目按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20%作为保留经费,由项目总负责人统一调配。子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研究经费转拨工作。项目出版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直接用于获奖个人(团队)奖励。

(六)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全部用于成果出版。

(七)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资金中的之江青年小组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活动经费,其开支范围只能开支直接费用,不得开支间接费用。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八)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专项项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1.及时修订科研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财务报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等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2.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3.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九)课题研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课题研究经费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8.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省社科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自评。专项资金在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中期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到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加强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社科联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社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标准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