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浙江外国语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浙江外国语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院系、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等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和团结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和加强校内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融合互助的工作平台。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及《浙江省社科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社科联建设的意见》(浙社科联发〔2024〕47号)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宣传普及”职能,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为浙江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社科工作者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阐释宣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联系学校实际,动员、组织和引导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普及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3.发挥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联系和工作渠道;整合学校社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4.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组织、支持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社科赋能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行动,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
5.充分发挥社科联组织网络优势,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推动学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间哲学社科研究的协同创新;
6.定期组织全校性的青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努力促进成果转化;
7.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咨询、培训等活动;
8.建立校内社科人才库系统,发现、培养、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加强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
9.积极反映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奖励和表彰哲学社会科学先进学术团体及个人;
11.协助校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校内各类社科类论坛、刊物、网站等平台的管理,加强对广大教师和青年学生思想动态的分析研判、
12.配合学校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评价导向,以学术质量和服务贡献为核心,完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标准;
13.建立不定期成果发布机制,加大对重大学术价值、广泛社会影响的社科成果及工作创新经验的推介宣传力度;
14.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研信用记录,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15.认真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校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各社科类社团、院系、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定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和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普及咨询等各种业务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书刊资料;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会员,可获得本会奖励;
7.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可获得本会的必要支持;
8.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按照章程规定时间举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4.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5.讨论和通过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席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兼任,副主席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一线社科专家学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副秘书长。组成本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4.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聘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指导本会工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讨论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
5.根据需要,讨论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调整或增补。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及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专项工作经费、上级社科联拨款;
2.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 2019年11月7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若与省社科联及上级规定不符,以省社科联及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