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299号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办公室(合署)

邮编:310023

电话:0571-88213016

传真:0571-88213016

E-Mail:kyc@zisu.edu.cn

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校社科联 > 章程
浙江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13 10:10:22   |  新闻来源:科研处办公室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浙江外国语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外国语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浙江外国语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院系和研究机构等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和团结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和加强校内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融合互助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职能,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为浙江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联系学校实际,动员、组织和引导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普及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3、发挥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联系和工作渠道;整合学校社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4、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组织、支持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

5、充分发挥社科联组织网络优势,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推动学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间哲学社科研究的协同创新;

6、定期组织全校性的青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努力促进成果转化;

7、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咨询、培训等活动;

8、建立校内社科人才库系统,发现、培养、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加强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

9、积极反映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奖励和表彰哲学社会科学先进学术团体及个人;

11、认真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校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各社科类社团、院系和研究机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定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和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普及咨询等各种业务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书刊资料;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会员,可获得本会奖励;

7、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学术活动等,可获得本会的必要支持;

 8、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4、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5、讨论和通过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本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4、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聘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指导本会工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讨论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等的变更和增补;

5、根据需要,讨论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调整或增补。

第十六条 本会在科研处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拨款;

2、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2019117日经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