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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4:52:24  |  新闻来源:  |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结 题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对策类课题,以及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浙江省新型专业智库和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课题。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方式分为两种:免鉴定结题和专家鉴定结题。免鉴定结题工作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委托有科研管理部门的教学科研单位具体实施,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进行指导、监督;专家鉴定结题工作由省社科工作办统筹安排。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坚持质量第一和精品立世的原则,严把成果质量关和学术水平关,促进社科强省建设。

第二章  结题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申报表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包括省社科工作办批复同意的变更事项,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必须紧扣课题的主题和研究范围。课题负责人应为成果代表作(以论文结题的代表作至少为核心期刊)的第一作者。

第六条 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向有关领导、部门呈送的研究报告,送交专家鉴定的相关材料,“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应为第一标注。没有标注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七条 鼓励发表高水平、高质量,有创新价值,体现社会服务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期刊和出版机构目录如下:

1.国内发表论文的期刊级别分类参照发表时执行的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和南大核心期刊(CSSCI)目录,其中权威和一级期刊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期刊名录。

2.外文期刊要求发表在SSCIA&HCI等收录期刊且符合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

3.著作出版机构原则上要求为省社科规划课题推荐出版机构。后期资助课题按统一版式出版。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课题结题要求,按结题程序认真做好结题验收审核工作。对照课题《申报表》《协议书》、立项文件、变更批复等,检查结题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正确,审核课题研究是否按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在成果形式、内容关联度、课题标注、发表出版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课题是否符合免鉴定条件,提交专家鉴定的课题还需审查课题成果等是否进行匿名处理。

第三章 免鉴定的课题成果要求

第九条  课题成果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免鉴定。成果形式为多种组合的须提交所有形式的成果,且有一类成果达到免鉴定结题条件。

1.重大课题:

1)重大课题未设子课题的,出版学术专著至少1部、发表论文或阶段性成果入编《浙江社科要报》等2篇,其中一级期刊1篇。成果形式为单一论文的,其中权威期刊1篇或一级期刊2篇。

2)重大课题下设子课题(级别为一般课题)的,出版学术专著1部,一级期刊1篇和核心期刊2篇;或入编《浙江社科要报》等3篇;子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研究任务并出版发表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有关党政部门采纳等至少1项成果。重大课题应与子课题同时办理结题手续。

2.重点课题: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出版专著且字数20万字以上。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一级期刊、核心期刊论文各1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3.5万字。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件次,并附证明材料。

3.一般课题: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专著出版且字数15万字以上。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万字以上。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件次,并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免鉴定:

1.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

2.在立项两年内,课题负责人以本课题为基础深化研究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立项;  

3.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成果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达到免鉴定要求拟结题的课题,在单位内(含单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省社科工作办理结题手续。省社科工作办对免鉴定结题的课题成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章 专家鉴定的课题成果要求和结题程序

第十二条   为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课题研究除著作、论文外,鼓励课题成果形成对策咨询、学术会议报告和论文、教学成果、技术标准规范、数据库建设、网络传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推广代表作评价制度,实行“1+X”的结题模式。完成研究任务,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各1项要求的,可申请专家鉴定方式。

(一)基本条件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

最终研究成果已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部分或全部出版费用,并提供完整书稿。书稿涉及敏感内容不适宜公开出版的,需提供两位同行专家或出版社相关证明。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

1)重大课题。要求课题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其中一级期刊1篇。

2)重点课题。要求公开发表论文2篇,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一般课题: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二)补充条件

1.在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上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或研究综述。

2.以本研究课题成果参加省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的理论研讨会或省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包括入选文章、交流发言材料。

3.与本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各类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4.本课题的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5.围绕本课题研究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形成学术综述公开发表。

6.与本课题研究内容相关并形成原创性网络理论学术文章、音像视频等新媒体文化作品。

7.本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学校教学实践内容的。

在网络上发表并标注为规划课题成果的学术观点、综述和理论学术文章等,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的课题成果进行初审。省社科工作办于每年3月、10月下旬集中受理申请鉴定的结题材料,对符合鉴定结题要求的,组织专家鉴定。课题鉴定费用由省社科工作办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采取匿名通讯评审方式或会议评审方式。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课题的级别和具体研究内容,从省社科规划学科组中随机抽取3-5名同学科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鉴定专家。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认为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或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结论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组负责人须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附上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所做的修改说明,重新递交鉴定结题材料。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专家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需提出理由和依据,申请重新鉴定。同一课题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鉴定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导向、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参与组织课题鉴定结题工作的相关人员须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省社科工作办对违背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后的研究成果包括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成果获得奖励等情况,需及时通过课题管理系统上报省社科工作办。

第五章 课题的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基本完成但质量未达到结题要求,两次鉴定皆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研究并通报课题承担单位:

1.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

2.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3.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4.研究态度不认真,经专家鉴定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申请结题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6.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并原渠道追回剩余资助经费,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且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社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课题管理办法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