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的组织实施
1、本项目于每年年底发布集中受理结项通知,提前完成计划书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的基础公益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
2、线上办理:负责人登录基金信息系统,认真阅读《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结题验收操作说明》按要求在线填写验收材料,签署上传“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负责人承诺书”,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依托单位审核。
3、省基金办于次年3月左右完成基础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委托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
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集中反馈,负责人需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4.通过初审的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5.通过初审的公益项目由依托单位/项目组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议评审验收(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评审专家由省基金办在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后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供,各依托单位可在严格执行《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 号)回避原则的基础上按需自行选取。
6.验收结果统一在基金信息系统设定。
省基金办分批公示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列入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
组织公益项目验收的,一般应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于4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每年时间节点稍有不同,请根据当年验收通知具体确定)。
二、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评估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中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参考通过基金信息系统中的“科技报告正文格式”模板。
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1)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需不低于75%。
(2)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间接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组如有需要,请及时提交调剂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需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由项目依托单位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中需明确激励费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5.关于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或在线)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6.关于申请延期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
7.关于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2)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1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1年。
(3)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置为拟终止项目。
8.关于申请主动终止研究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限截止日前可以主动提出终止研究申请,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基金信息系统中填写终止材料并上报省基金办。负责人需提供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依托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9.关于逾期未验收项目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未按时上报的),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以及公益项目依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基金办将直接予以终止。
10.如上述验收工作要求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与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