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对独立运行,负责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第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浙江省财政拨款,同时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重大需求结合,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前瞻部署,有效运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注重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建立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资助计划;
(二)协同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浙江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和浙江省级科技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四)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五)承办浙江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服务地方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与伦理建设,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任命。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至二十九人,由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受聘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续聘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采用会议或书面通讯方式对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书面通讯方式以回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意见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遇有重要事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助并参与协调全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全省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承担社会力量捐赠资金管理工作;协助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省公益技术研究项目;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实施,承担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绩效评价等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支持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对参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各方主体、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资助浙江省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相关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通过设立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构建发现和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体系。深化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激励机制,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优先给予支持,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学技术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充分发挥导向作用,通过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支持与企业建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围绕关键共性技术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联合基金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态势,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浙江省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编制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面向需求、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一般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同行评议和专家组评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审结果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特殊紧急情况下,设立应急攻关项目,应坚持急用先行原则,强化动态管理;启动应急攻关项目或调整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急研发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与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基础研究评审专家,并建立完善专家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重要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采用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等方式选用专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可择优选取专家,专家名单一般应在评审前公布。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强化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资助成果,加强验收管理和监督评估。对重大优秀成果予以持续支持,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申请、资助、结题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资助合作研究、学术会议、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科学家参与浙江省基础研究,支持浙江省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和基础研究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明确绩效目标和核心绩效指标,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浙江省人代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资金和联合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轮岗和交流制度。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服务科学家,自觉维护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和浙江省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对参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各方主体全覆盖、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流程监督体系,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全过程的诚信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恪守伦理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及参与者、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专家等科学技术人员和依托单位应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活动及其管理中的履行职责与科研诚信、科研伦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督促依托单位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周围环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为ZJNSF。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科发基〔2015〕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