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管理,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结题成果要求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结题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包括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类、基础理论类和应用对策类等课题,含申报立项课题和成果立项课题。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著作(译著)、论文、研究报告等。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类、基础理论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著作或论文,应用对策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以上课题负责人应当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仅限外文期刊)。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课题类别、课题名称及课题编号等信息。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方式分为免鉴定结题、代表作专家鉴定结题两种方式。其中符合免鉴定结题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结题成果质量进行认定;符合代表作专家鉴定结题的课题,由省社科工作办统一组织鉴定,原则上课题结题等级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章 免鉴定结题的成果标准
第六条 免鉴定结题工作由省社科工作办委托有科研管理部门的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类申报课题已经完成与申报书相一致的研究成果的,或是以成果立项的课题,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第八条 成果形式为多种组合的须提交所有形式的成果,且有一类成果达到免鉴定结题条件,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一)重大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出版20万字以上著作至少1部且发表一级期刊论文至少1篇。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含),其中至少1篇权威期刊论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3件次以上(含),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5万。
4.重大课题下设子课题的,子课题级别为一般,子课题免鉴定结题标准参照一般课题。重大课题应与子课题同时办理结题手续。
(二)重点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字数20万以上且正式出版。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含),其中至少1篇一级期刊论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2件次以上(含),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3.5万。
(三)一般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字数15万以上且正式出版。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含)或一级期刊论文1篇以上(含)。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1件次,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2.0万。
第九条 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1.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2.在本课题立项两年内,课题负责人以立项课题为基础深化研究,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立项的;
3.在本课题研究周期内,课题负责人以立项课题为基础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的,以国社科基金项目结题证书作为省课题结题材料;
4.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内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密(应当标注密级),且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由各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免鉴定成果等级标准,对达到免鉴定要求的课题进行优秀、良好等级认定,其中标志性成果质量与数量均超过“免鉴定结题的成果标准”可认定为“优秀”,鉴定等级经各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报省社科工作办申请结题。省社科工作办对免鉴定结题的课题成果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 代表作专家鉴定结题的成果标准
第十一条 为推广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在研究周期内的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类、基础理论类和应用对策类课题,除重大课题以及以研究报告作为成果结题的课题以外,其他课题成果均可申请“1+X”的代表作专家鉴定结题方式。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必要条件和补充条件各1项要求的,可申请“1+X”代表作专家鉴定方式。重点课题的必要条件为一级期刊1篇、一般课题的必要条件为核心期刊1篇。除普通本科高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外,高等职业学院等其余科研单位的课题负责人在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发表不少于4500字的论文也可作为代表作,申请“1+X”专家鉴定方式。“1+X”代表作专家鉴定方式的补充条件为:
1.在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上发表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或研究综述;
2.以本课题研究成果参加省级以上部门或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3.与本课题相关的对策咨询和调查研究成果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4.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二、三作者参与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5.在“浙江宣传”“之江策”网络平台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文章。
第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于每年3月、10月下旬集中受理申请专家鉴定的结题材料。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专家鉴定的课题成果进行初审,并提交符合专家鉴定标准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专家鉴定结题的课题最高结题等级原则上为良好。其中对专家打分平均分60分以下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须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附上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所做的修改说明,重新递交鉴定结题材料。第二次专家鉴定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若仍为平均分60分以下,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预立项课题达到申报通知结题要求的在规定验收时间向省社科工作办递交结题材料,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立项并结题。超过申报通知规定的研究周期,未递交结题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期刊标准认定与出版社选择
第十六条 国内发表论文的期刊级别分类参照发表时执行的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和南大核心期刊(CSSCI)目录,其中权威和一级期刊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期刊名录。网络版(限在中国知网可查)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外文期刊要求发表在SSCI、A&HCI等收录期刊或符合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外文名录。发表在A&HCI收录期刊和SSCI收录期刊(JCR分区)一区、二区可认定为一级期刊,三区可认定为核心期刊。发表的外文期刊需提供论文刊发当年度的检索证明。
第十八条 后期资助课题或以著作为课题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可自行选择国内出版机构,须在封面或扉页等显著位置标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资助项目”等相应的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字样,未标注不予结题。
第五章 组织与诚信责任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课题结题要求,按结题程序认真做好结题验收审核工作。对照课题《申报表》、立项文件、变更批复等,检查结题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正确,审核课题研究是否按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在成果形式、内容关联度、课题标注、发表出版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课题是否符合免鉴定条件,提交专家鉴定的课题还需审查课题成果等是否进行匿名处理。其中,获奖的提交获奖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的提交样书,发表的提交发表成果全文复印件,获领导批示的提交获批示成果及批示复印件或证明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经专家鉴定两次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研究:
1.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
3.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4.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申请结题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6.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退回;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且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各类课题需要通过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系统申请办理结题。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同意,课题负责人可自行导出电子结题证书,其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结题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省新型智库、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课题,人才培育课题、其他各类专项课题等结题细则可参照本细则或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立项的课题,可以适用当时的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细则,也可以按照本细则进行结题。本细则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