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299号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学科与硕士学位点建设办公室(合署)

邮编:310023

电话:0571-88213016

传真:0571-88213016

E-Mail:kyc@zisu.edu.cn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文件 > 上级发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0 00:50:38  |  新闻来源:  |  浏览次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4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19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上限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依托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61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888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8年第10次委务会议决定,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

  二、简化报表及流程,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

  三、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四、对于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在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研究需要,可按规定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预算进行调整。

  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92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科金发财〔201931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按照明确责任、简化流程的原则,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精简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推荐意见;在站博士后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依托单位承诺函;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不再列出参与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相关文本,简化填报内容。

  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依托单位决算汇总表无需报送纸质文件;继续扩大项目无纸化申请试点范围。

  2.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时,定额补助式项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成本补偿式项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测算过程说明。

  3.精简项目过程检查。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仅在必要时进行抽查;对于其他研究目标相对明确、资金体量较大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

  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或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

  5.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6.规范结题财务审计。对于成本补偿式项目,资助期满后,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

  7.精简项目验收检查。科学基金项目中成本补偿式项目需进行结题验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组一并完成项目和财务验收程序。

  8.推进分类评审改革。基于新时代科学基金“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的资助导向,选择重点项目和部分学科面上项目试点分类申请和分类评审,分别制定相应的评审要点,遴选和资助符合科学基金资助导向的创新性项目。

  9.强化四方公正性承诺制度。为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作风,进一步加强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强化承诺制度。申请人和参与者、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专家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维护科学基金公正性的相关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0.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为使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申请人与参与者简历中所列代表性论著数目上限由10篇减少为5篇,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

  加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管理。分类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年终决算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各类型项目资助调整的重要依据。

  11.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被异化使用。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人才项目回归研究项目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氛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根据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计划统筹协调的有关要求出台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与其他科技人才计划重复资助的进一步规定。

  12.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审查和监管。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科研人员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13.强化依托单位主体责任。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

2019328